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琨(2205021993****181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钟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借款本金299999.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钟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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