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建军(3308231976****131x)、杨晓刚(3308231976****0014):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明诉被告邱建军、杨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邱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赔偿原告郑建明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
二、被告杨晓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邱建军、杨晓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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