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刘强(3402211984****2612):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洋诉被告孙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孙刘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建洋借款本金276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孙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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