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9)浙0881民初61号原告郑林萍诉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7 15:12:06    阅读:575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郑林萍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邹敬华、吴爱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邹敬华归还原告郑林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2.被告吴爱菊负连带担保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0: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1-4833511、/4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529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