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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670号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9 08:35:28    阅读:570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0881 **** 4800 8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诉你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浙08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被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70号上诉状副本。被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9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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