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增勇(3308231969****691X):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中与被告毛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增勇归还原告王新中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以剩余本金35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均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毛增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