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英海(3308231973****8713)、廖江妹(3308231973****8524)、吴钻水(3308231969****8713):
本院受理原告祝燕飞与被告吴英海、廖江妹、吴钻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英海、廖江妹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2. 判令被告吴钻水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25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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