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大平(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6814):
本院受理原告毛明英、周志霞、周志磊与被告江山市恒耀玻璃有限公司、王大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5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副本(鉴定报告等)。鉴定报告结论为:取样的钢化玻璃碎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25日前。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1日
联系人:陈力群、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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