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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344号陈玉水诉陈雁、陈长友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1 08:46:43    阅读:612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陈雁(3308811998****8514)、陈长友(3308231971****8512):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雁、陈长友支付原告陈玉水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货款150000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雁、陈长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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