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井发(3308231965****6719):
本院受理原告祝仙鹿与被告柴井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祝仙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祝仙鹿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3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