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向蓉(4210871983****6516):
本院受理原告严龙飞诉被告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向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龙飞借款本金9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其中43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逾期利息,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被告向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8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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