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樟树花(3308021968****0822)、胡荣贵(3307021965****0810):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虎诉被告胡樟树花、胡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胡樟树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日虎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为1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日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樟树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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