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8)浙0881民初4592号原告叶慧清诉被告张建文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02 09:04:55    阅读:609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文(3308811985****5717)

本院受理原告叶慧清诉被告张建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叶慧清与被告张建文离婚。二、婚生女张泸兮(曾用名张沪兮)随原告叶慧清共同生活,由原告叶慧清直接抚养成人,被告张建文每月支付原告叶慧清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张泸兮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慧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日

 

联系人:郑爱华、李岚                 联系电话: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52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