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程晖(3308811986****0051),邵珍珍(3308811988****132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程晖、邵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708.3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支付,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41.29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元;3、判令两被告以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五区10幢304室住宅及13号储藏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了;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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