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龙游卓坤地板批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5MA****KJ7P)、卓春建(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101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华驰老年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卓坤地板批发商行、卓春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原、被告签订的《地板安装施工协议》解除;2. 被告龙游卓坤地板批发商行返还多支付款项6755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5.65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卓春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龙游卓坤地板批发商行赔偿原告损失2132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5.65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卓春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龙游卓坤地板批发商行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被告卓春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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