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葛银斌(3326251974****3718):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清与被告葛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生意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2017年2月16日,本金及利息合计欠款460000元,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6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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