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91361129677****590):
本院受理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5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张强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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