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宗土(3308231962****6513):
本院受理原告曾火旺与被告吴宗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宗土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8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4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10:05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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