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0E2T)
本院受理原告柴玉霞诉被告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 退回原告的预付款37440元;3.退回原告的材料款800元;4.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每天按100元支付违约金;5.支付公证费费用3000元,摄影费用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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