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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486号原告杨飞诉被告吴贞招、浙江衢盛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6 09:10:32    阅读:582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吴贞招(3308231980****072X):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吴贞招、浙江衢盛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承揽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贞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飞挖掘费用9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被告吴贞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6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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