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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683号原告徐金玉与被告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6 09:13:10    阅读:574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武(3308231981****6936):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玉与被告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285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6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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