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波(3308811986****06304338):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富等13人与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慧斌、陈波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等十三个案件,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6年,江山市双塔街道路垄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由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伟涛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吴慧斌、陈波等人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工地负责人雇佣各位原告拉沙石料、从原告处租用挖掘机、搅拌机或购买水泥、沙石料等材料,一直未付相关的费用。现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9411元。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