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飞(3308231978****0330):
本院受理原告郑子纯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子纯2018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20000元;二、被告郑飞自2019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原告郑子纯生活费及教育费20000元至原告郑子纯初中毕业时止;三、被告郑飞自原告郑子纯就读高中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原告郑子纯生活费及教育费30000元至原告郑子纯大学毕业时止;四、原告郑子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十八周岁止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郑飞承担二分之一,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凭医疗费发票各结算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子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