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献祥(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XXXX2939)
廖玉秀(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XXXX65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大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1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饲料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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