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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5156号原告黄仙梅诉被告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5 11:15:13    阅读:57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永平(3308231965****7150):

本院受理原告黄仙梅诉被告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仙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永平的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仙梅撤回对被告夏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黄仙梅负担。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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