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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590号原告谢秀珠诉被告陆仓军、郑骏骏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5 11:16:48    阅读:571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陆仓军(3308231968****4916)、郑骏骏(3308811990****0530):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珠与被告陆仓军、郑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陆仓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秀珠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郑骏骏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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