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萧光明(3308231971****8117):
本院受理原告姜小军与被告萧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9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7年10月,经被告介绍,原告承租杭州市余杭区的一间厂房,约定租赁成功则支付中介费5.7万,原告依约预先支付3.7万元。后期出租方毁约造成无法完成租赁。经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预付中介费忠的16万元,期间已通过第三方退还8万元。2018年6月12日,你方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协议、欠条各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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