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门泽(3408231976****681X):
本院受理原告郑贞荣诉被告钱门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268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不锈钢货款570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8:45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姜涛 联系电话:0570-41191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