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正仁(公民身份号码330823****2514):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杨正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3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845元、利息10640.77元、违约金4243.59元、年费120元,利息和违约金已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金华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39849.36元;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7日
联系人:陈力群、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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