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小华(3308231969****2719)、王娟(3308231973****4527)、毛立峰(3308231976****2353)、郑建英(3308231980****1126)、郑明勇(3308231970****1717):
本院受理原告郑绍辉诉被告郑小华、王娟、郑明勇、毛立峰、郑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绍辉代偿款542394.38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及赔偿原告郑绍辉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000元;
二、被告毛立峰、郑建英、王娟各对上述代偿款本息的五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26元,由被告郑小华负担,被告毛立峰、郑建英、王娟各负担其中的五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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