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桂莲(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0049):
本院受理原告柴梅青与被告张桂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2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江山市市区环城西路133号3单元306室住宅及对应的133号3单元架空层贮藏室(原为江山市环城西路158-3幢306室住宅、158-3幢架空层贮藏室)归原告所有(价值7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1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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