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新忠(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2****4218):
原告柴元太与被告谢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2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事实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07月12日上午 09:00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2日
联系人:毛志明、徐宁 联系电话:0570-4119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