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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670号原告汪志祥与被告潘朝清、刘彦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2 14:24:06    阅读:572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朝清(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7****2517)、刘彦昌(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74****2310):

原告汪志祥与被告潘朝清、刘彦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合作协议;2.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溢价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2日上午 09:00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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