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国武(3623221980****0915):
本院受理原告蔡贤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30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6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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