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干明(3308231966****2318):
本院受理原告毛方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46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欠款23074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1月29日利息为60069.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