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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5432号原告徐春荣诉被告吴贞招、浙江衢盛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5 13:24:53    阅读:564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吴贞招(3308231980****072X):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荣诉你及浙江衢盛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吴贞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春荣挖掘机工时费10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吴贞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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