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贞招(3308231980****072x)、吴元修(3308231953****0776):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贞招、吴元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7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27135元,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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