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志勇(3308231975****0015):
本院受理原告亢庆波与被告汪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汪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亢庆波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汪志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王根清、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