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晋林(3308231967****3713)、周小英(3308231966****378X):
本院受理原告姜大华与被告周晋林、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开始以9万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2019年7月20日,本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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