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卸才(3308021978****1614)、虞义文(3308231972****8336):
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希与被告赖卸才、虞义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5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13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2019年7月20日,本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10:2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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