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水祥(3308811987****3512)、姜玲燕(3308811989****7526):
本院受理原告毛忠伟、严海丽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25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6905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30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