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金祥(3308231969****2313)、周仙花(3623231970****5247):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仙诉被告周仙花、周金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6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撤销被告周金祥与被告周仙花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2、被告周仙花在(2018)浙08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周金祥应承担范围内退还被告周金祥相应价值的夫妻财产用于清偿所负原告王洪仙的债务约250000元。3、被告周金祥、周仙花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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