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云(3308231965****4919)、祝小梅(3308231966****0528):
本院受理原告叶挺、王燕飞诉被告金云、祝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金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挺、王燕飞代偿款2217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祝小梅对前述第一项款项的三分之一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叶挺、王燕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被告金云负担,被告祝小梅对该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 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