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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2065号原告余运华诉被告毛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9 13:13:31    阅读:578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毛和良(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3911)

本院受理原告余运华诉被告毛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和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运华电器款13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毛和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9日

 

联系人:仲舒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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