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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2616号原告柴财花诉被告柴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5 09:40:53    阅读:532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彩华(3308231968****5724):

本院受理原告柴财花诉被告柴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因原告柴财花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财花撤回对被告柴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柴财花负担。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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