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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043号原告梅国强诉被告周建明、刘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5 09:44:19    阅读:555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明(3308231963****4912)、刘建仙(3308231973****1125):

本院受理原告梅国强诉被告周建明、刘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梅国强负担。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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