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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开放日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明(3308231963****4912)、刘建仙(3308231973****1125):
本院受理原告梅国强诉被告周建明、刘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梅国强负担。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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