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洪双(3308231974****251X):
本院受理原告徐梅芳与被告姜洪双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徐梅芳与被告姜洪双离婚。二、婚生子姜某涛由被告姜洪双抚养成人,原告徐梅芳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2800元,从2020年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子姜某涛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每年的6月1日、12月30日前支付半年的抚养费。三、原、被告座落于江山市凤林镇xxxx房屋中属于原告徐梅芳的份额归婚生子姜程伟、姜某涛所有。四、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原、被告承担的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梅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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