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飞龙(3308231982****2335)、周水花(3308231962****2548):
本院受理原告刘江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柴飞龙、周水花归还原告刘江青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柴飞龙归还原告刘江青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柴飞龙负担1960元,由柴飞龙、周水花共同负担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25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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