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威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91330881MA****JG32)、蔡海宾(3205821982****8810)、邹文华(3205211959****54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千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6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苏州威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4866.2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开始按月0.58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蔡海宾在810万元范围内、被告邹文华在9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威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5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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