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鹏飞(3308811988****009X)、徐艳华(3308811990****4924)、金云(3308231965****4919)、祝小梅(3308231966****0528):
本院受理原告叶挺、王燕飞与被告金鹏飞、徐艳华、金云、祝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要求被告金鹏飞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挺、王燕飞偿付由其担保代偿的款项90234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徐艳华、金云、祝小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金鹏飞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3元,由被告金鹏飞、徐艳华、金云、祝小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 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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